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调整暂不能同步到位这一特殊时期,绥化市食药监局按照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会议精神、黑龙江省卫生厅和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和发放工作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09〕295号)要求,迅速启动了市县两级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
一是传达到位。省局于6月16日召开关于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和发放工作会议后,绥化局于6月18日迅速召开了由各县(市)局一把手参加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和发放工作会议,认真传达落实了省局会议精神,迅速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至各县(市)局,并要求各县(市)局迅速启动《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及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至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保了省局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是协调到位。省局会议结束后,绥化局立即与市卫生局取得联系,及时将文件精神与卫生部门沟通,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上快速达成共识,按照按需发放的原则,第一时间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至市卫生行政部门。
三是管理到位。为了切实加强《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的管理,防止空白《餐饮服务许可证》流失,绥化局制定了《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制度:明确要求《餐饮服务许可证》要由专人负责管理,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新证的申领和旧证的换发,分别如实记录《餐饮服务许可证》发证时间、发证数量、发证单位、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及联系方式、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类别、许可证号,每季度以表格的形式,统计后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市级食品药监部门统计后上报省局。《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完毕后再行领取的,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要在确认无空白《餐饮服务许可证》流失后,再行发放。对于破损或作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收回。